康熙字典
康熙字典原文
卷别 :正文・酉集上 部首:言部
武英殿刻本: 第2750頁,第6字
同文書局本: 第1149頁,第18字
標點整理本: 第1124頁,第17字
音《唐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、《正韻》𡘋似用切,音頌。《說文》:爭也。《六書故》:爭曲直于官有司也。又,《易・訟卦》〔疏〕:凡訟者,物有不和情,
义又,衆論異同錯互也。《後漢・曹褒傳》:會禮之家,名爲聚訟。【註】言相爭不定也。
义又,上書爲人雪冤曰訟。《前漢・王莽傳》:吏民上書冤訟莽者,以百數。
音又,責也。《論語》:吾未見能見其過,而內自訟者也。【註】訟,猶責也。又,公也。《史記・呂后紀》:未敢訟言誅之。【註】訟,公也,猶明言也。《韻會小補》:通作誦。《前漢・呂后紀》鄧展〔註〕:誦言,公言也。《正字通》:訟,亦音工。與公通。
义又,《韻會》:通作頌。《說文》:謌訟也。徐鉉曰:古本《毛詩》雅頌字多作訟。
音又,《廣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𡘋祥容切,頌平聲。亦爭獄也。《詩・召南》:何以速我訟,叶上墉下從。毛氏曰:《易》〔註〕:訟,爭也,言之于公也,从言、从公,蓋會意也。且諧公聲,是以《詩》協從韻,《易》獨音去聲,未爲允當。合依《詩》音,二韻通用。
音又,《集韻》:餘封切,音容 —— 諍也。《書・堯典》:嚚訟,可乎。馬融:本作庸。
音又,容也。《史記・吳王濞傳》: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,訟共禁弗予。【註】訟,音容 —— 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。
音又,叶古東切,音公。潘岳〈關中〉詩:既征爾辭,復蔽爾訟;當乃明實,否則證空。
音又,叶徂郎切,音藏。魏武帝〈對酒曲〉:宰相股肱皆忠良,咸禮讓,民無所爭訟。
注解
〔訟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酉集上,康熙部首是言部。
〔訟〕字拼音是sòng,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訁、公。
〔訟〕字的汉语字典解释:㈠ [sòng] ⑴ 见“讼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