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ó kè

伯克

拼音
bó kè
注音
ㄅㄛˊ ㄎㄜˋ

伯克的意思

词语解释

伯克bó kè

  1. 旧时新疆回部(天山南路)维吾尔族特有官名。以阿奇木伯克为长,伊什罕伯克为副,下设各级伯克,清政府分别加以任命,概称伯克。清昭槤《啸亭杂录·理藩院》:“嘉峪关外回部有十……其旧疆建诸王二,咸如蒙古诸藩,余则置伯克司之。伯克者,回中长吏也,各视秩有差。”后亦泛指地区一般上层人物

引证解释

  1. 旧时 新疆 回部 ( 天山南路 ) 维吾尔 族特有的官名。以阿奇木伯克为长,伊什罕伯克为副,下设各级伯克, 清 政府分别加以任命,概称伯克参阅清通志·职官七》

    清•昭槤 《啸亭杂录·理藩院》:“嘉峪关 外 回部 有十……其旧疆建诸王二,咸如 蒙古 诸藩,餘则置伯克司之。伯克者, 回 中长吏也,各视秩有差。”
    后亦泛指该地区一般上层人物。 郭小川 《喀什一条街》诗:“山根上拉来的砖,盖了‘伯克’的私房。”

国语辞典

伯克bó kè

  1. 人名。(Jacob Sigismund Beck,西元1761~1840)​德国哲学家。其学说承继康德,而倾心唯物论,是极端形式论者。

  2. 君王或地区的统治者行政官吏特殊阶级贵族、蒙古部落首长长子可汗女儿萨满教领袖等,皆称为伯克」。译自突厥语。

网络解释

伯克 (中国古代官职)

伯克”系突厥语音译,意为“首领”、“管理者”等。原为突厥汗国的官号,初见于8世纪的突厥文碑铭,为显贵和统治者的尊称古代维吾尔族中也有“伯克”这一名称官职世袭制。

乾隆二十四年(1759),清朝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,“伯克制度加以改革废除世袭制,作为对新疆地区统治基层行政制度。光绪十年(1884)新疆改建行省,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,但仍保留伯克品级

另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西北部城市伯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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